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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三角地区2018-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
发布时间:2018-12-10 14:14:18

 1、 当前区域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



2、 总体要求

2.1 主要目标

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;秋冬季期间(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),长三角地区PM2.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%左右,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3%左右。

长三角各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

 

2.2 实施范围

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,江苏省南京市、无锡市、徐州市、常州市、苏州市、南通市、连云港市、淮安市、盐城市、扬州市、镇江市、泰州市、宿迁市,浙江省杭州市、宁波市、温州市、湖州市、嘉兴市、绍兴市、金华市、衢州市、舟山市、台州市、丽水市,安徽省合肥市、马鞍山市、芜湖市、黄山市、池州市、六安市、宣城市、安庆市、铜陵市、淮南市、滁州市、阜阳市、亳州市、淮北市、蚌埠市、宿州市,共4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。

2.3 基本思路

 优化产业、能源、运输和用地结构(或者坚持问题导向、靶向政策)

 深入实施“散乱污”企业综合整治

 加强重点时段区域联防联控

3、 主要任务(二十九项措施)


主要任务措施清单

4、聚焦VOCs

建立重点行业排放清单

各城市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,对钢铁、焦化、水泥、砖瓦、陶瓷、玻璃、铸造、石化、化工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,摸清产业规模、生产工艺、治污设施、排放情况,201812月底前建立详细的排放清单。

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

实施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控制,分行业核定VOCs排放总量和削减量,实现年度减排目标。按照分业施策、一行一策的原则,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,2018年12月底前,各地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,实现稳定达标排放。

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。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,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、动静密封点泄漏、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、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。2018 年12月底前,各地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,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。

有效应对污染天气

夯实应急减排措施。各城市按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,报生态环境部备案。在黄色、橙色、红色预警级别中,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%15%20%

细化应急减排措施,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,实施清单化管理。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;优先管控高耗能、高排放行业;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;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、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、限产措施。企业应制定“一厂一策”实施方案,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,采取停产限产措施,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创新监管方式,利用电量、视频监控、物料衡算等手段,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。

建立统一的环境管理政策

逐步统一区域环境准入门槛,对重点行业、领域建立区域协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、能源消费政策。探索建立区域统一的VOCs控制技术规范体系,包括VOCs排放核算方法,针对石化、化工、涂装、印刷、制药、电子、印染等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,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标准,以及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标准等。

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

全面推进国家级新区、高新区、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,各城市至少建成一套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。2018年12月底前,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。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每月5日前将审核过的上月数据上传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。所有城市完成2017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的更新。PM2.5未达标城市要开展新一轮PM2.5源解析,试点开展VOCs源解析研究。


3  2018-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一览表

加强污染源监控体系建设

各地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、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%的监控要求。石化、化工、包装印刷、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,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,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,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。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、停产、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,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。对出现数据缺失、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,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。2018年12月底前,钢铁、石化、化工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,监控颗粒物、VOCs等管控情况。推进固定污染源VOCs监测工作,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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